苏州银行承兑汇票

【苏州承兑汇票】举证责任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时间:2019/05/13 点击:

1,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2,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再上述举证期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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